婚内离婚协议因离婚不成而未生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13 10:40) 点击:509 |
婚内离婚协议因离婚不成而未生效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被告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被告名下。之后,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虽然被告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考兴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被告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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