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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之用工性质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7-24 10:46)    点击:561

某实习生陈某在校期间到某公司事项,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陈某在实习期间,因工作事宜发生事故,要求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在学校,是在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程教学的延伸。因此,陈某的身份系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之内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只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企业的一种用工行为,不属《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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