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方应对公司的债务担责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21 09:51) 点击:641 |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设备厂,第三人:D公司、E公司;A在一起与E的诉讼中,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D查无下来,亦无财产可执行。经查,E 在工工商登记中的资料显示,B/C/D共同设立此公司,其中B出资550万元,C出资2200万元,D出资8250万元。但三股东向E在银行设立的银行账号注资后又抽逃出资,E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此虚假出资行为给A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和C连带清偿E所欠A的货款本金145万余元以及利息1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B辩称:A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其没有抽逃出资。C辩称当时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资金被抽走不负责任,请求法院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B/C/D为E的股东,其中B在出资完成后变相抽逃全部出资,导致E的银行账号上已无可执行财产。上海市某区法院作出BE向A 还款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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