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胡爱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非货币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构成出资不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21 10:31)    点击:719

C系B公司股东。B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到8125万元时,C以其从蓝维公司受让的价值1625万元的四个注册商标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认可,但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B公司一直使用该商标。原告A公司诉称,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加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服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加工费。之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但B公司拖欠A公司加工费140万余元一直未付。A诉至法院,请求B 公司支付货款,并主张C以商标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B公司实际使用,但因C未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C 因为商标权出资不实,应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B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之规定,由于C作为B公司的股东,以商标权出资但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因此,依法认定C以涉案商标权出资构成出资不实。C 应当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B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爱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爱律师,胡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爱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宁区律师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爱律师主页,您是第656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