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协议,法院如何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14 15:27) 点击:723 |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7年*月*日结婚,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居于一处,且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月,被告要求原告搬离其住所,并在外为原告租房且支付部分租金,原告遂搬离被告住所。之后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扣除被告为原告支付的租房费用*万元,被告欠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支付方式为从2013年起每年支付*万元,余额在2017年一并付清。协议约定后被告未及时支付离婚补偿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由于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欠条。即使欠条系被告出具,也无欠款事实,只能认定为赠与,同时因被告并无过错,且写该欠条时被告无存款无收入,无补偿能力,故不认可该款系被告对原告的补偿。 争议焦点: 离婚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以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原、被告离婚后经双方协商签署的欠条表明,被告系因离婚补偿原告人民币**万元,并签名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被告认为该欠款性质为赠与,可因被告履行能力不足或感情恶化予以取消,原告不能强迫被告履行赠与义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明确该欠款系离婚补偿,故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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