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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未成,全额要求居间服务费无依据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11 11:00)    点击:356

案情介绍:

甲方即卖家、乙方买家、丙方房地产经纪公司即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对买卖合同的价款进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定金。合同并对中介公司的居间费用进行详细约定:1、丙方为甲方、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应当各支付丙方房屋成交总价的1%作为服务报酬;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若反悔不愿意以本合同的约定条件签订买卖合同或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不愿意以本合同的约定条件签订买卖合同或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定金,且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房屋委托价格的1%作为违约金;3、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反悔,不愿意以本合同的约定条件签订买卖合同或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守约方依据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同时,应当支付丙方本合同委托房屋总价的1%,但以不超出所没收定金的50%为上限,作为丙方为完成委托工作的服务成本及费用的补偿。居间合同签订后,因乙方违约,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没收乙方定金。之后,丙方根据居间合同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总价的1%居间服务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要求甲方支付丙方进行居间服务的必要费用。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结合本案,买卖双方并未最终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丙方的居间活动实际并未完成,故丙方要求按居间合同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1%的居间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当然,因丙方付出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故法院酌情确认丙方因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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